补齐火灾防控工作“短板”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 10:46:29  来源:云南网

发布会现场。记者 彭锡 摄

  云南网讯(记者 彭锡)9月16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7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据悉,《实施办法》创新建立了考评、约谈、问责、追责及尽职免责等责任落实保障制度,补齐了我省火灾防控工作的“短板”。

  发布会上,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赵文生介绍,实施办法共分20条,主要从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

  他介绍,实施办法提出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分工以及追责原则等内容,自上而下构建起“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并以行政管理为主线,构建了“政府、领导、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分别对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还对涉及机构改革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提出了加强社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建立了消防征信制度和单位消防安全承诺制。

  “重要的是,实施办法补齐了我省火灾防控工作的‘短板’。”赵文生表示,其中,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在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针对农村地区火灾多发的问题,对村(居)民委员会群众性消防工作作出了切合云南实际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基层群众性消防工作举措。同时,将影响近年火灾稳定的因素纳入责任追究体系进行追责,通过倒逼责任落实的方式,抑制主要致灾因素的出现。

  记者还了解到,实施办法还构建了保障责任落实的制度体系。建立事前约谈、事后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等配套制度,切实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地见效。比如在失职追责方面,明确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规定了涉及犯罪的情形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为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失职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