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税率结构集约利用资源 云南省明确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7日 14:50:19  来源: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杨抒燕)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考察云南时指出,云南生态地位重要,有自己的优势,关键是要履行好保护的职责。《决定》充分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要求。根据《资源税法》授权,云南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矿业转型升级、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应税资源的禀赋、开采条件、企业负担、环境治理以及税收征管等因素,坚持资源在保护中开发、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税率结构进行了优化。《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的164个税目中,除直接明确了征税对象、税率和计征方式的原油等9个税目外,对目前我省开采并征收资源税的41个税目,为鼓励企业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拉长产业链,适当拉开原矿税率和选矿税率差距;对国家列明资源税目,但我省探明储量没有开采、没有探明储量或者目前已开采没有征收资源税的共生矿、伴生矿的114个税目,按照保护资源、减少不具备技术条件下开采带来的破坏,不再走开采、破坏、治理的老路的原则,在国家规定幅度税率范围内中线适当偏高确定。我省确定的资源税税目税率,对于促进云南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充分体现了立足长远、科学合理原则。《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的164个税目全部列入我省税目税率表,确保在税法实施后,目前开采和未来开发的各资源税目均有相应的税率,便于落实。同时,《决定》体现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政策导向。《资源税法》规定6个资源税目由各省自行确定,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其他税目全部实行从价计征。在6个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我省对地热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对其他粘土、砂石、石灰岩、矿泉水等4个税目以从价计征为主,自用和加工非应税产品的实行从量计征。

  《决定》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引导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我省在《资源税法》授权范围内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考虑重大损失对不同的企业影响不同,不同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差异较大,确保不同类型企业公平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50%减征当年应纳资源税,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同时,充分考虑开采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与开采主矿产品在开采成本、技术要求、投入、收益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对税收收入影响等方面因素,鼓励和引导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环境保护,防止税收流失。对纳税人开采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分别减征10%、30%、50%和免征资源税。同时,为充分考虑企业实际、与现行优惠政策相衔接等因素,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分步实施。

  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因此,税务机关与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同时,为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降低征纳成本,《决定》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减税和尾矿免税政策,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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