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 尽快年报避免信用受影响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4日 08:36:00  来源:云南网
核心速读
 

  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报送2020年度报告。

  如未按时年报,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届时,将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入。

  云南网讯 (记者 云小记)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避免因未按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自身信用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市场主体应如实填报年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未按时年报,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入。

  同时,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应主动及时年报,让自己的信用水平接受社会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广大消费者、银行、债权人和交易合作伙伴在与市场主体交易之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该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从而规避和减少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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