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请求返还彩礼 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7日 09:30:05  来源: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离婚请求返还彩礼 法院这样判

近日,石屏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却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和“五金”首饰。

当事人张某和王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9月认识恋爱,2022年8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同月,王某按当地习俗为张某购买了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金挂坠一个、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枚,并送去礼金68000元。婚礼第二天,张某便外出打工,直至今年1月6日回家,后向王某提出离婚要求,但被王某拒绝。同日,张某到县城租房独自居住生活,并于1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被告王某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以双方未实际在一起生活为由,要求张某退还彩礼及“五金”。而张某认为,其与王某已登记结婚,不愿意退还彩礼及“五金”。在审理中,法官向诉讼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认定王某给予张某“五金”行为是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同时,鉴于双方虽然已登记结婚,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事实,本着公平原则,张某应适当返还彩礼及“五金”。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双方都作出让步,达成自愿离婚协议。约定由张某返还王某彩礼50000元及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金挂坠一个、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枚,并当庭履行完毕。(记者 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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