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布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9日 16:08:04  来源: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杨苑)4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现场通报的12个案例都具有较强代表性,其中不少案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案例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饮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何某到某饮料厂做工,工作内容为送水,着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根据某饮料厂的派单或自己掌握的客户要求,使用其所有的电动三轮车为客户送水。某饮料厂根据何某的实际送水量以每桶水2元,每件水0.35元计算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以每年10元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劳动报酬以本月发放上月工资方式按月结算。某饮料厂每年为何某在保险公司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2022年6月3日11时45分许,何某身穿工作服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送水行驶途中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向右偏离碰撞在花台上,造成何某当场死亡,车辆及花台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电动三轮车货厢载有某饮料厂矿泉水水桶。事发后,经鉴定何某的死因系驾车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经何某的配偶陈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何某与某饮料厂存在劳动关系。某饮料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与何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本案中送水业务系某饮料厂业务的组成部分,何某提供的劳动是该饮料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其接受该饮料厂的管理和指挥,按月领取饮料厂发放的报酬。某饮料厂未形成书面规章制度,但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为何某发放统一的工作服,并每年为其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判决确认某饮料厂与陈某丈夫何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之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1年5月27日入职某眼科医院公司,工作岗位为医生助理。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8日,某眼科医院公司将赵某未签名确认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进行了备案。2022年9月17日,赵某提交了《辞职报告》,某眼科医院公司行政院长签名同意。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请求。赵某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眼科医院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入职后,某眼科医院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某眼科医院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某眼科医院公司提出其与赵某已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的抗辩主张,因其提供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中并无赵某的签名确认,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由某眼科医院公司应支付赵某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00元。

  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其他劳动权益的保护都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现场通报的12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既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又有维护企业依法用工的案例,还有新就业形态下用工法律关系认定的案例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对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一次总结和展示。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让劳动者了解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让企业明确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从而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多了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增强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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